新郑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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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强沙尘天气横扫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造成中国近10年强度最强、范围最广的一次沙尘天气过程。采访中,专家告诉《环球时报》,蒙古国强大气旋将本地沙尘托举至高空,随后在持续不断的东移南下的气流作用下,大量沙尘长驱直入一直输送到中国的东部地区。

02

一场强沙尘天气横扫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造成中国近10年强度最强、范围最广的一次沙尘天气过程。采访中,专家告诉《环球时报》,蒙古国强大气旋将本地沙尘托举至高空,随后在持续不断的东移南下的气流作用下,大量沙尘长驱直入一直输送到中国的东部地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我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目标任务

聚焦“六大顽瘴痼疾”和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老大难”问题,扎实开展自查自纠、组织查处和专项活动,找准“病灶”,检视“病因”,深挖“病根”,全面开展全系统全链条整治。坚持治建并举,在整治中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两个基本一明显”:长期影响制约本地公正执法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基本得到根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执法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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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年6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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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内容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教育引导不力、表率作用发挥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接触交往,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违法办理案件的;(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5)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指定”律师的;(6)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7)遇到领导干部、同事、亲属、朋友等说情、干扰、打探案情,或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后,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的;(8)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问题追责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9)对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10)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新郑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在新郑市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和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5)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6)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7)院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8)检察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3.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3)检察人员通过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4)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5)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参股借贷活动的;(6)其他变相违规参股借贷的行为。

4.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懈怠侦查的;(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4)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因重大过失应当发现漏罪、漏犯而没有发现的;(6)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7)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等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8)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积案化解不及时;(9)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10)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11)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行为。

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或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9)其他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6.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从业限制性规定,检察官离任两年内(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离任后(不论期限)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2)退休、离职后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3)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充当司法掮客的;(4)其他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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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受理方式

1.举报-(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晚上及节假日)

2.举报平台: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3.举报电子信箱:xzsjcyjb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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