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根据《新郑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现将新郑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本院和本辖区诉讼执行案件。
(二)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执行秘密;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违规采取执行措施,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整治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问题
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而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而仍予以认定;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四)整治法院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法院干警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整治法院原工作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违反回避制度,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本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整治涉诉信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信访工作不重视,院领导接访制度落实不到位,信访数量大,问题多,接访人员素质不高、作风不良;信访办理不认真、不负责,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做到件件有回应,对能够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一转了之,对应当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不作为,群众意见较大。
七、整治执行终本案件不规范问题
终本比例过高,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终本结案审批不严格,执行措施过程没有全程留痕;文书不规范,质量不高,没有详细说明执行过程、执行措施,没有交待申请恢复执行的路径方法,没有说明当事人可以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终本文书没有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终本案件没有及时归档,终本期间随意采取执行措施,恢复执行立案不规范,没有更换承办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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