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晋孬旦作为龙湖镇侯庄村三组组长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条第一、四项亦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用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关于上诉人晋孬旦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在涉案新密东220kv输变电项目高压线路建设过程中,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要求涉及高压线路的村支部全力配合该工程顺利进行上诉人晋孬旦作为龙湖镇侯庄村三组组长,在新郑市人民政府协助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进行的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负责该项目土地及附属物清查、补偿款发放工作的职务之便,将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汇入其银行卡25万元中的17.8万元赔偿款据为己有,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贪污罪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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