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香花申请证人芦某甲芦某乙田某乙出庭作证
在该《证明》上除加盖有村委会的公章外,还有村主任田某丁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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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芦村二组申请证人卢某甲、卢某乙出庭作证,卢某甲证明不知道签订《槐林承包合同》时是否召开群众大会,对签订《新发展枣树承包合同》的事宜也不知情,该合同后面所附签名虽系本人所写但不知道干啥用;卢某乙证明不知道签订《槐林承包合同》事宜,当时召开过群众大会但没有通过,对签订《新发展枣树承包合同》的事宜不知情,该合同后面所附签名虽系本人所写但当时是用于检查畜牧所写;两证人均证明两份承包合同的土地均由芦红恩、田香花管理经营田香花申请证人芦某甲、芦某乙、田某乙出庭作证,芦某甲、芦某乙均证明在其各自任碾芦村二组组长时,在召开群众大会通过后才与芦红恩签新郑市第三人民医院订《槐林承包合同》、《新发展枣树承包合同》;田某乙证明签订《槐林承包合同》时召开过群众大会,因时任碾芦村二组组长田某甲未在家没有收取2011年度的承包金,之后其以村主任不收承包金为由拒收田香花还提交承包户田某丙、卢某丙、赵某某的书面证言,证明在2010年9月初同上述承包户一起找时任碾芦村二组组长田某甲交纳承包金未果,之后其以村主任不收承包金为由拒收2010年9月13日,新郑市孟庄镇碾芦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田某丙在09年10月份后多次向村委会上缴土地承包金,经村委干部共同协商,为了今后村上的发展,搞土地流转,不再收各户的土地承包金”2012年8月1日,碾芦村二组向本院申请对《证明》上的内容及田某丁的名字是否为田某丁本人所写,书写的内河南省新郑市容与盖章的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后碾芦村二组又撤回司法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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