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2018726河南新郑

河南新郑郑先生

王金龙、袁曼曼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南新郑郑先生,因其合法占有的房屋被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非法强拆、房屋遭受严重损坏,委托王金龙、袁曼曼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开庭由袁曼曼律师出庭),要求确认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被告龙湖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郑先生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否认强制拆除实施行为;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辩称履行了征收程序,且因征收行为在拆除行为之后,所以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王律师和袁律师介入后,提出本案中政府并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就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行为,构成违法。

经法院审理,首先,原告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故原告未超过当时尚有效的起诉期限,被告关于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不能成立;其次,经调查,在合村并城过程中因拆迁、补偿安置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应由新郑市人民政府承担,故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驳回被告请求。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富有举证责任,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了原告部分房屋、围墙等设施、损毁房门、墙体,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拆除、损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年7月26日作出()豫01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围墙、厨房、厕所、楼梯、门楼及损毁屋门、墙体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以下为判决书部分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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