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历史名人:政治家——子产

(公元前582年?-公元前522年)名侨,字子产。河南新郑人,子产没有著述传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载于《左传》、《史记》等书。子产对后世法学最重要的贡献莫过于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为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开始铸刑书。 
    “刑书”是指刑法条文,“铸刑书”是将子产自己所铸刑书三篇铸造在铁鼎上,予以公布。由于刑书含有限制贵族特权的内容,加之公布成文法的方式本身不利于贵族的罪行擅断和任意刑杀,因此子产的行为招致了一些贵族的强烈反对,认为铸刑书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民知有辟,则不忌(敬)于上”,破坏了周代的统一法度。子产力排众议,认为:“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铸刑书既未考虑个人利益,也未顾及子孙,而是为了“救世”),即针对现实,挽救当代的。而且,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他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上的首创;其次,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最后,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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