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

核减办法

新郑市这么做,表面上看是完成了保障房建设任务,实际上是在曲解保障房政策,为开发商谋取暴利大开绿灯,践踏法律的尊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定,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58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畅馨园小区》经新郑市人民政府市长济适用住房不存在“顶风搞经营,牟取暴利”现象销售方案是依照新郑市人民政府新政【2007】44号《新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规定》而制定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市场价格缴纳房款”经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政办【2009】27号文件批准实施的新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价格标准是由新郑市物价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审批的销售办法、面积标准、申购价格、资金管理等都是公开透明、有法可依、有文可据、切合实际,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持续性发展和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

购房资格为新郑市政府网60平方米户型,申购90平方米户型则30平方米价格为市场价(90平方米--60平方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道辖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新郑市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52882元);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住房面积不足90平方米核准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核准面积标准,单身人员6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以下(含3人)9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120平方米

畅馨园经济适用住房一期楼层暂定价格,一层标准层价格为每平方米1496元超出购房资格核准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为1989元二层标准层价格每平方米1496元,超出每平方米价格为1989元三层标准层价格每平方米1496元,超出每平方米价格为1989元,四层标准层价格每平方米1396元,超出每平方米价格为1816元五层标准河南省新郑市地图层价格每平方米1196元,超出每平方米价格为1556元,六层标准层价格为每平方米1296元,超出每平方米价格为1686元本期房屋基准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1396元,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超出购房标准面积为市场价

2011年10月14日,记者来到新郑市实地采访,当地群众反映:新郑市《畅馨园小区》是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新郑市首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

比照相关法律法规,新郑市在建设《畅馨园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过程中,顶风建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并且用划拨土地搞商业开发,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已经购买房改房的家庭,购买经济使用住房时,其核准面积应当核减其已经享受政府新郑市人民政府网优惠的住房面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市场价格缴纳房款,作为新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专项使用

但是,这些事件却仍然没有触动新郑市有关领导的心,依然不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经济适用房,党的政策在新郑市变了味为什么中央的政策在新郑市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不能政令畅通,社会怎和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规定:(三)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新郑市梨河镇地图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针对新郑市在建设经济适用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有关专家,他们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保障性住房完成情况从今年起也首次被纳入市县政府新郑市薛店镇地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将实行一票否决制

《畅馨园小区》项目位于新郑市炎黄大道以北、密杞铁路以南、泽水路以西、五宅庄以东,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4.6亿元,占地总面积316亩,规划总建设面积28万平方米其中,各类住房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解决2672户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设单位为郑州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户型小的有90平方米,大的有120平方米最大的有三室两厅两卫面积有120多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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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6日,国家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偕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领导,到河南视察调研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陪同调研的新郑市薛店镇地图省市领导有河南省建设厅副厅长陈海峰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李武建等把新郑市经济适用房及配建廉租房项目《畅馨园小区》,作为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单位进行调研,新郑市主要领导及房管部门、相关单位分别对项目建设情况做了详细汇报

不知为何,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却我行我素,无视国务院的规定,顶风搞经营,谋取暴利并且支持开发商建设超大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用划拨土地搞商品房开发在这背后隐藏的秘密,就不言而喻了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近年来,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此,党中央、郑州市新郑市地图国务院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些地方打着经济适用房的旗号,暗箱操作,谋取私利,有的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借经济适用房之壳,牟商品房之利

2009年6月,郑州市中原区一块经济适用房用地建起别墅,媒体记者前往采访,竟被当地官员质问“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引起舆论哗然2009年8月14日,中央电新郑市第二高级中学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以“山西吕梁:经济适用房如此变戏法”为题报道了吕梁市及岚县违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一些问题,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武汉的“六连号”事件、北京重庆大量经济适用房出租接连曝光2011年09月19日媒体披露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副主任林连波因利用职务之便倒卖经济适用房,并从中收受贿赂74万元被查处

2011年11月9日,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解释称:新郑市《畅馨园小区》系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共建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家政策超面积建设问题该项目依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政府令第146号)和新郑市人民政府新政【2007】43号文件精新郑市政府神2007年由新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调研立项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依据建设部【2007】258号第四条相关规定,参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第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当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住房需求、住房习惯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的,本照“以人为本,合理适用”的原则,该小区设计户型有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主流户型是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套房,占规划总面积80﹪以上,有少量120平方米中等户型保障房项目从建设到分配所有关键环节,都有市人大、市政协、纪检、监察、司法等多部门的监督鉴证全程公开、依法建设、科学运作、保障有序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党的政新郑市电子地图策过程中却变了味!2011年9月以来,本报不断接到河南省新郑市群众的反映,主要反映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违法批准《畅馨园小区》项目,超标准建设单套面积达120多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更为严重的是,新郑市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保障房建设任务,竟然支持开发商以建设经济适用房为名,利用划拨土地搞商品房开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畅馨园小区》项目是2010年开工建设的,应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应该按照2005年11月1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58号)是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十五河南新郑市政府网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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