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quo限制了被征收自主选择的权利

”被告未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也未对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直接以690元/㎡补偿被征收人,严重违法

原告诉称,2014年5月5日新郑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决定征收龙湖镇新市场区域内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通告)与《龙湖镇新市场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简称补偿方案)原告属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原告认为上述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未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也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程序严重违法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的补偿方案中,“具有合法有效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房屋置换无合法有效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置换,给予货币补偿”限制了被征收自主选择的权利,无法律依据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告的补偿方案中,载明“市场内外一层商业门面房按1:1置换一层商业商铺二层及二层以上房屋有土地证及房产证者按1:1置换商住房&rdq新郑市人民政府班子uo;不区分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实行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置换的补偿方案显然是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的补偿方案中“二层及二层以上房屋有土地证及房产证者按1:1置换商住房,无两证或缺一证者不予置换,按690元/㎡补偿五、补偿方案违反郑发(2012)21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该文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住宅房被拆迁补偿时,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新郑市政府领导班子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原告的房产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根据该规定应该上浮20%进行安置六、被告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剥夺了原告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七、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违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补偿方案中“安置及补偿标准”中没有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说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龙湖镇新市场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新郑市人民政府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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