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新郑龙湖各村社区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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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群众

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真实表达选举意愿

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公开、公平、依法、有序进行

01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26条、42条、43条、49条、50条等规定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条、条、条、条、条、条、条、条等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选举活动的;2.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3.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的;4.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5.采用摔砸等方式,故意损毁选举会场物品的;6.采取吵闹、谩骂、纠缠等非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7.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集体上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信访秩序的;8.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9.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10.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02

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将坚持“有警必接、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的原则,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黑恶犯罪的,政法机关将深挖细查,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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