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

年12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怀进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龚怀进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龚怀进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龚怀进利用担任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并于年至年担任省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万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怀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龚怀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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